1.官方影像素材均需经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任何申请主体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擅自发布官方影像素材。
2.官方影像素材发布后,未经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授权允许,任何申请主体不得以复制、出版、展览、转载等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官方影像素材,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除外。
3.禁止对在轨影像素材进行商业、营利、广告等目的性使用,否则办公室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未经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授权允许,任何申请主体不得对官方影像素材进行二次加工。经办公室授权允许对官方影像素材进行二次加工的,该二次加工所产生的素材在发布、使用之前同样须经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审核。
5.未经办公室授权允许不得将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联合出品的成果作为申请主体自己创作的成果发布。
6.申请人获得许可后保证,严格按照上文所述方式使用影像材,如若需要对上述申请的影像素材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再处理影像,在获得许可的同时,应保证影像的使用再处理不会对原作产生扭曲或实质上改变,不会将上述影像素材转售、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不会发表、实施任何可能诽谤、贬损、诋毁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7.针对不遵照上述声明或其他违法使用者,办公室依法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